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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转载是否该付稿费 两记者状告新浪引发争议
2004-06-19  来源:千龙网 陈群  编辑:wangyu
内容导读

  由于认为新浪擅自转载了自己在《中国青年报》独家刊载并声明不许转载的文章,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,两名记者联合将新浪网告上法庭索赔。昨天上午,海淀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
  2001年9月,安徽芜湖市政法委书记周其东雇凶杀死姘居多年的情妇,即当时担任芜湖市某区人事局副局长的孙某。随后,《安徽日报》及《经济参考报》的两名记者对此事进行了深入采访,并写出了《市政法委书记雇凶杀情妇,人事局副局长命丧刀下成冤魂》一文,独家提供给《中国青年报》发表。2001年12月14日,这篇2000多字的文章首次刊登在《中国青年报》,12月19日,两名记者又在《中国青年报》的第一版刊登了禁止转载的声明。然而,没过多久,两人便发现新浪网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了该篇报道,并没有支付稿酬。为此,两人将新浪网告上法庭,要求赔礼道歉,并索赔1万元。

  面对原告代理人的诉讼请求,新浪网的代理人当庭拿出了一份与中青在线的合作协议,双方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浪网每年支付给中青在线3万元的费用,可以转载其文章,而中青在线则保证对其网站上的文章都有版权,新浪网并不存在侵权。而原告的代理则不认同这种观点,他表示,“新浪与中青在线的合作协议,并不能影响作者维护自己的权利”。

  面对原告代理人提出的“最低价”6000元,新浪网的代理人表示在她的权限范围内,只能让步至“400元”。由于双方提出的价格相差太大,法院宣布暂时休庭,并决定择期宣判。

  网上每天都会转载大量新闻报道,可真正收到报酬的记者又有多少?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公卫认为,根据有关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规定,网络转载如果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就不构成侵权;但如果转载的作品是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、期刊社、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、摘编的,就构成侵权。

  目前,不少网站都与其他媒体签有转载协议,每年为转载作品一次性付费。在引起纠纷时,应该先看看双方有无这样的协议,协议中对允许转载的作品有无明确的范围限定。一般来说,报刊记者为本报刊采写作品,是完成职务行为,而且也是由报刊为作品承担责任,所以合法转载这些作品时,可以不付给作者个人报酬。朱律师强调,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。转载这样的作品不需要得到许可并付报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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